制度永远有漏洞,不要让执行者成为制度的对手!
每一项制度都会存在漏洞,因为制度是一种对当下情况的约束性表述,它不能针对变化来进行局部的调整,它可以规范现在,却不能预见未来。如果制度仅停留在“术”的层面,而不能从事理出发制定,那就永远堵不上这个漏洞。
《吕氏春秋·离谓》篇记载:“郑国多相县(悬)以书者,子产令无县(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这个故事的大致内容是:
在子产当政时,人们以“悬书”的方式议论、批评朝政。后来,子产下令禁止“悬书”,于是,邓析就改用“致书”即写信的方式来批评朝政,因为“致书”不属于“悬书”。无奈,子产又下令禁止“致书”,邓析随即又用“倚书”即在寄送的包裹中夹杂书简材料的方式批评朝政,因为“倚书”既不属于“致书”,也不属于“悬书”。就这样,子产不断地下达新的禁令,邓析总能不断地想出新的办法来批评朝政。
这个故事对于我们今天推行制度管理,具有启发意义:如果我们仅仅依靠制度去管理,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可能走样。对制度管理的作用不能过于迷信,否则就会遭遇子产那样的尴尬。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一种钻制度空子的意识。
其结果诚如《吕氏春秋·离谓》篇所云:“是可不可无辩也。可不可无辩,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意思是说,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下,执行的结果往往是没有了是非界限,在对“可以”与“不可以”无法辨别时,实施赏罚就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甚至赏罚得越厉害,混乱就会越严重。这是治理国家的禁忌。
如果善辩而不符合事理就会是奸巧,如果聪明而不顾事理就是狡诈。这种制度意识之“辩”,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给制度带来的结果几乎都是颠覆性的。
希望钻制度空子的意识绝迹,制度能得到完美的执行。这种“幻象”现在依然存在,在企业管理中更是如此。
制度有缺陷固然有待于完善,但是这要看执行者是否恰恰成了制度的对手。在企业内部,在整体与局部之间存在零和关系的情况下,小河总是以自己的“满”为第一诉求;而大河则以自己“有水”为第一要务。两者互为对手,难免会在制度的制定、理解与执行上表现出来。即使在制度的文本上博弈双方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依然存在的利益分歧最终还是会在“服从”掩盖下顽强地表现出来。企业管理往往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约束,少数人在制度上与多数人的智慧过招,就难以填补道德的空白。
制度的文字表述是有背景条件的,而对背景条件的规定难以周全。比如说,公司规定免费送货,在楼层不高的情况下,送货人员通常可以将货送到消费者的家中;但是当消费者的家住在高层,且电梯停开的情况下,一定要求送货人员把沉重的货物一趟一趟地搬到20多层的楼上,就会引起消费者、送货人员、公司三者之间的多重博弈,免费送货是将货送到消费者的家中还是楼下就成了问题。制度一般很难规定得那么细,如果一定要规定得很细,那么其数量之多将犹如一地鸡毛,造成制度泛滥。制度泛滥后,其实际价值之低也将犹如鸡毛,人们是很难奉之如令箭的。
从理论上讲,制度可以制定得很完善。然而,制度可以约束现在,却无法预见未来,随着形势的变化,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
在邓析式的“应法”面前,如何摆脱制度疲于招架的窘境?《吕氏春秋·离谓》指出,“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意思是说,要把事理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才能解决问题。“理”相对于“术”,指的是“道”;相对于制度的具体规定,指的就是原则。郭士纳的所谓按照原则而不是程序实施管理,其成功的奥秘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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