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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 MARK标示制度认证取得后之各项变更事项注意要点


       申请业者通过初次工厂审查及初次製品试验后,登录认证机关会与申请业者缔结认证契约,此后业者即可开始使用JIS MARK 标记,但业者须注意的是,当其与认证机关签订JIS MARK使用契约之事项及业者之业务内容或品质管理体制等有变更时,就必须向登录认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手续。此与一般常见之系统认证(例:ISO9001/TS16949)不同!未能依规定适时提出变更申请也是通过JIS MARK标示制度认证业者常见之疏失!

变更申请及相关资讯查询:
       当业者有变更申请需求时,应先依各登录认证机关规定之变更申请表填写变更前与变更后之内容,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各认证机关之变更申请表格式不同)。认证机关会依据变更申请事项之内容先进行初步判定:是否依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审查即可或须进一步再安排实地工厂审查。变更申请之工厂审查内容与时机也可以安排在定期审查时合併实施,必要时可与登录认证机关商谈。
相关之变更申请规定及注意事项等资讯,除了在各登录认证机关网站可查询外、也可以参考下列网站:
a.日本工业标準调查会(JISC)网站http://www.jisc.go.jp
b.JIS登录认证机关协议会网站http://www.jsa.or.jp
常见须提出变更申请事项:
通常当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就必须向登录认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认证业者名称改变时:
1.包括与总公司资本有关之组织内部或与外部资本合併、整合时产生新组织名称时(企业组织型态改变):当与JIS MARK认证相关之事业的全部或部分让渡或因合併等因素造成继承之事业名称有改变,且在可以确认a.认证相关工厂或事业场所之所在地相同及b.品质管理体制并无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同意继承认证资格。认证业者除了填写变更申请表外,通常仍需提出合併等相关公开发布之资料,待认证机关审查确认OK后,再办理JIS MARK认证使用契约、标示相关管理事项及重新发行认证证书等。
2.在组织内部因广宣或更容易辨识之简略商号名称有改变时(企业组织型态未变): 认证业者于提出变更申请时,一併附上名称变更等相关公开发布之资料即可,待认证机关审查确认联络后,即可办理JIS MARK认证使用契约、标示相关管理事项及重新发行认证证书等。

二.认证相关之製造工厂名称或地址改变时:
1.取得JIS MARK认证之製品的製造工厂名称有改变时,基本上其变更申请手续与上述一.之2.相同。
2.取得JIS MARK认证之製品的製造工厂地址因乡镇市合併因素,造成地址改变时(实际所在地点并无变动),认证业者于提出变更申请时附上相关资料,待认证机关审查确认联络后,即可办理JIS MARK认证使用契约、标示相关管理事项及重新发行认证证书等。
3.取得JIS MARK认证之製品的製造工厂搬迁时,基本上视同新申请业者须重新申请认证审查,但是若能确认搬迁后之製造工厂的品质管理体制无改变且主要製造设备及试验设备也无改变时,其生产实绩期间的认定可以缩短,通常可採用旧厂生产实绩5个月及搬迁后新厂生产实绩1个月的方式认定。此种状况,最好事前先与认证审查机关商谈或最慢应于搬迁前三个月提出重新认证审查申请。

三.品质管理责任者异动替换时:
       由于认证审查机关对于业者内部具有须维持JIS MARK认证业务职责之品质管理责任者係採用登录确认方式,所以当品质管理责任者有异动换人时,须事前提出变更申请,且须同时提出新任人选满足品质管理责任者资格条件(请参考JIS MARK省令第2条第1项所规定之实务经验及标準化与品质管理相关知识)之证明文件及相关研修记录。必要时,认证审查机关也会对新任品质管理责任者进行测验(含笔试及口试),当业者之组职内部有人事异动时须特别留意!

四.与认证相关之品质管理体制改变时:
       当业者于初次JIS MARK认证申请时所提出之『品质管理实施状况说明书』内容有改变调整时,就须事前向认证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同时须提出相关内部之修订文件等证明资料。
『品质管理实施状况说明书』内容的改变调整包括:
       1.认证製品于製造或加工时所使用之主要资材
       2.认证製品于製造或加工时所使用之主要製造加工设备
       3.认证製品于製造或加工时所使用之主要检查‧试验设备
       4.认证製品于製造或加工时所使用之主要检查‧试验方法
       5.品质管理系统
       认证审查机关将会针对欲变更之事项内容进行审查其适确性。轻微的改变事项,通常仅进行变更申请之文件书面审查即可,若对于认证製品之製造技术或製品品质、试验方法有疑虑时,也有可能要求须进行工厂审查或实施製品试验。

五.认证製品追加或规格变更时:

JIS MARK标示制度认证取得后之各项变更事项注意要点
 ◎:必须实施  ○:原则实施  △:必要时实施

原则上,于认证后对于认证製品的追加或规格变更时依上表实施。

六.认证製品相关之製造工厂全部废除或部分废除时:
1.原则上当认证製品之製造工厂全部废除(複数工厂认证)或单一认证工厂废除时,就须解除JIS MARK认证契约,业者仍须依规定先提除变更申请书,经认证审查机关确认后,除了会寄出『解除JIS MARK认证契约通知书』外,也会要求业者寄还JIS MARK认证证书!
2.当认证製品之製造工厂有部分废除时,其认定方式等同认证範围缩小,将依实际状况评估后确认是否须进行工厂审查。

       已经通过JIS MARK认证审查之业者都会认真保存并表框JIS MARK认证证书,但往往疏忽应阅读了解认证契约内容,若能确实遵守契约规定,适时提出变更申请,将可避免于定期审查时被审查员指出缺失、免除困扰!

参考资料:JISマーク表示制度に関するブロックセミナ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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