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关係,笔者长期接受有意申请JIS MARK认证之业者的询问,不论是在第一次认证準备前或通过初次工厂审查及初次产品试验后,甚至已通过认证审查多年的厂商业者等,对于该如何正确使用JIS MARK标章来标示产品一事,都仍存在一些疑问,以至于当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善用通过JIS MARK认证审查实绩来进行广宣时,总是众说纷纭,连公司之品质管理责任者也无法有效说明做出结论,因此若能确实理解JIS MARK标章之标示基本规定,不仅可减少厂商业者在公司内部沟通困扰,也可避免因标示方式错误,造成在定期审查时之缺失!
依照日本工业标準化法第19条第1项规定:
工业产品的生产业者向主务大臣认可之登录机关申请认证审查后,在此认证之相关工业产品上或是在产品的包装、容器、送货单上、标示此工业产品是符合日本工业规格要求,并可依照主务省令所规定的方法在工业产品上做标章的标示。
日本工业标準化法第19条第4项规定:
任何人对于在该工业产品上之标章标示,或其包装、容器、送货单上之标章标示的使用都不能违反第1项规定或使之混淆。
另日本工业规格符合性评鉴省令第1条第1项规定:
一、标示项目应依照下列要求标示:符合日本工业规格编号,符合日本工业规格种类或等级(限与该日本工业规格的种类以及等级有关的规定项目标示,以下类同),以及进行认证之登录机关的姓名或名称。但工业产品的形状或工业产品的包装、容器、送货单能明确展现其特定有关项目以及日本工业规格编号者,该编号可以省略。
注:认证之登录机关的姓名或名称,可使用其简称或登录商标。
二、标示应採用不易被删改的印刷或使用盖章,刻章,挂上标籤等适当的方法。
虽然绝大多数之认证业者也都了解JIS MARK标章标示的基本规定,但于实务应用时,常见待釐清之标示实例问题如下:
一、通过JIS MARK认证审查之工厂,是否可在其工厂看板上标示JIS MARK标章?若可以的话,在看板上之记载标示事项是否有限制规定?或者是认证之登录机关可协助製作看板呢?
此问题依据JIS登录认证机关协议会的说明:
1.业者在工厂看板上标示JIS MARK标章是可以的,但是不容许,会造成『获得认证审查之工业产品以外的东西也有获得认证』之误解。业者于设置工厂看板前,应先与认证之登录机关协调确认。
2. JIS登录认证机关协议会,对于看板的基本样式已有规範,看板上的标示事项,除了JIS MARK标章及登录认证机关的名称或简称外,认证证书上记载之『认证号码』、『产品名称』、『规格号码』及『认证区分』等都必须要标示。若认证区分与规格相同时,仅标示『规格号码』也可以,若认证证书上在认证区分•认证範围项目里有记载『种类•等级』的话,则『种类•等级』也是必须要之标示项目。认证取得者之名称当然也可以列入标示。
3.关于产品名称等之标示项目的表现方法,最终仍须经由登录认证机关之判断。
4.由于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有JIS MARK标章标示之工厂看板製作之业务,通过JIS MARK认证审查之业者,可就其工厂看板上记载内容等相关事项在与登录认证机关完成协调确认后,自行向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下单或委由登录认证机关向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下单製作也可以。
二、虽然已依照规定基準在通过认证审查之工业产品上该标示之位置标记认证标章了(含JIS MARK标章、近旁标示事项、附记事项等),若在产品的其他部位(位置),仅再追加JIS MARK标章的标示,是否可以?
此问题依据JIS登录认证机关协议会的说明:
1.若已满足符合认证标章等相关之标示要求事项(旧制度之告示及一般认证指针的标示条件等),则不会禁止在产品其他部位(位置)追加JIS MARK标章的标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不容许仅仅追加标示JIS MARK标章,至少也应该将登录认证机关的Logo与JIS MARK标章配对一齐标示才可以。
三、虽然公司有一部分之产品已通过登录认证机关之JIS MARK认证审查,但想在未取得认证审查之其他产品的包装或捆包表面上标示『取得JIS MARK认证厂商』或类似之标示是否可以?并没有标示JIS MARK标章。
此问题依据JIS登录认证机关协议会的说明:
1.由于未通过认证审查之产品,于经过包装或捆包后,恐怕容易被误解认为是有通过认证之产品,此做法牴触了『日本工业规格之适合性认证相关省令第15条第1项四号』之规定,此类标示不可以採用。
藉由上述对于JIS MARK标章标示常见之实例问题的釐清说明,相信有助于业者及读者更进一步的了解,若能确实掌握JIS MARK标章标示的主要原则,是在于避免标示内容混淆,则可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困扰!
参考资料:JISマーク表示制度に関するブロックセミナー
JISマーク表示制度に関する解釈集